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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廉江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2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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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97年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男性,1999年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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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张某某(在逃)在位于廉江市**路**号的**酒店会所组织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明知张某某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受雇于张某某担任该会所部长,负责接待嫖客、介绍卖淫服务和通知卖淫女为嫖客提供服务等,月薪2500元。张某某先后招聘卖淫女何某甲、林某某、何某乙、吴某某等人到该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并为卖淫女提供食宿。张某某还组建名称为“嫖娼家人群”的微信群,许某甲、许某乙和卖淫女均为该群成员,平时通过该微信群联系卖淫活动。该会所有A1至A5五种服务套餐,其中A4套餐含性交一次服务,收费498元,卖淫女提成260元;A5套餐含性交两次服务,收费798元,卖淫女提成400元。
2019年7月4日夜12时,公安民警对该会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卖淫女何某甲、林某某、何某乙、吴某某,嫖客李某某、陈某某、符某某、张某某。2019年7月7日,公安民警在该会所查获被告人许某甲、许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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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为其接待嫖客、介绍卖淫服务和通知卖淫女为嫖客提供服务等,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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