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人注意啦!
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 可正式作为打官司对证据!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据12月26日公布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根据该决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案例1:公司经营不善微信通知解雇你?刚好拿来作证据 陈女士去年4月到郑州市二七区一家公司上班,签了一年的合约,然而同年9月26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员工,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无法继续经营,宣布停止运营,工资延期发放。随后,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发放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当时,陈女士提交的证据中,除了常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工合同等,还包括一份微信记录。
最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些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今年4月初,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陈女士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金3456.04元。
传统的借款,大家大多使用纸质版的借条、收条,通过签字、“按手印”等方式来保证权益。这些也是打官司过程中常见的证据之一。如今,不论是银行卡转账还是微信、支付宝转账,一笔一笔记录得清清楚楚。
冯先生手头紧张,跟张先生借了3万元。2019年10月11日、12日,张先生分两笔,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冯先生转了共计3万元。
过了两个月,见冯先生没有及时还款,张先生请他补了一张借条,载明从张先生处借到现金转账人民币叁万元整,并约定日利率以及本息归还的时间。
到了约定时间,冯先生依然没有还钱,今年3月初,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除了借条,微信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包括转账记录以及催款对话记录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有《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二手房买卖,涉及环节众多,一旦出现纠纷,导致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违约责任谁来承担就成为争议焦点。因此,部分中介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会拉个群,让买卖双方有啥情况都及时在群里沟通。
郑州市民陈女士有一套住房想要出手,通过中介,找到了买主薛女士。不过,薛女士是通过人才引进刚从外地来到郑州,户口正在办理过程中,双方遂约定了相关二手房买卖的事宜。
不过,到了双方约定的网签时间,薛女士的户口还没有办好。对此,陈女士认为,买方已经构成违约,合同不再履行,并需要支付违约金。
随后,双方就此打起了官司,微信群的聊天记录也作为证据予以提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网签手续办理条件成就时,原告仍不具备郑州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条件,客观上导致双方无法及时办理网签手续,虽然最后也预约了网签,但办理时间已经超出合同约定将近两个月,在此期间原告也未与被告就网签时间进行协商变更,因此被告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购房合同解除,薛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
双方均上诉,今年2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早前,有街坊拿微信转账截图打官司
却被法院驳回 到底是为什么 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律师表示:一旦有金钱往来 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 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 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 不要随意删除
聊天记录可作证据 此消息一出
引起不少网友的热论 不少的网友表示支持: 网络上本就该谨言慎行!
有网友认为 这样可以解决涉网络暴力纠纷的证据问题!
但也有网友质疑 聊天记录造假或账号被盗怎么办?
还有网友提出建议
小编在这里提醒各位街坊 千万不要乱删聊天记录了! 在网络上要诚信做人,不违法不犯法
最后,对于聊天记录可作证据 有什么看法?
来评论区跟小编聊聊吧!
来源:广州日报、福州本地宝、光明日报、魅力增城、湛江政法,微湛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