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人网

搜索
查看: 3289|回复: 0

胆大!挪用60多万扶贫专项资金,湛江一村官被抓了!

[复制链接]

3293

主题

3307

帖子

1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1569
发表于 2020-5-4 15:4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年52岁的黄某甲廉江人

2009年至2013年

湛江市**医院挂点廉江市**镇**村委会

开展扶贫“双到”工作

在此期间

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骗取公共财物4.447万元人民币
将特定扶贫款61.474万元人民币挪作他用

.............................................................................................................................................................................................................................................................................................................................







被告人黄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原塘蓬镇**黄教村委会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14年3月29日被廉江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次日被取保候审,因被告人黄某甲在审查起诉期间传讯不到案,后于2019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和挪用特定款物的事实

2009年至2013年,湛江市**医院挂点廉江市**镇**村委会开展扶贫“双到”工作。2011年至2012年间,湛江市**医院先后拨付资金扶持**村委会贫困户发展养殖业、进行危房改造、购买保险、购买农资等,共分六个扶贫项目实施,扶持资金通过财政部门拨付到**村委会。被告人黄某甲(时任该村委会委员)伙同杨某某(时任该村委会副主任,已判决)、胡某某(时任该村委会委员,已判决)、黄某乙(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另案处理)、黄某丙(时任该村委会委员,另案处理)五人合谋后,在为贫困户发放上述扶持资金的过程中,由杨某某制作发放报销表或签领表,再由上述五人按照各自管辖的自然村片区分别冒充贫困户签领,对应发放的扶贫资金不予足额发放或不予发放,先后截留、套取扶贫资金合计54.721万元,由村委会安排作其他用途。事后,五名村干部经商量决定,将上述截留、套取的扶贫款用于支付村委会养猪场沼气池工程、平岭塘坝挡护工程和村委会大门柱、宣传栏工程等工程款16.721万元;以村委会长效发展资金的名义借给**村委会养殖专业合作社32万元用于收取利息;支付2012年和2013年春节杀猪及购买鸡等物品送湛江市**医院食堂的费用2.121万元;支付村干部到湛江报送材料的费用6316元;支付村干部等人参加华东五市旅游的费用3.047万元;另2000元由五名村干部每人分得400元。










二、贪污的事实

2013年上半年,**村委会应参加水稻早造购买保险面积586亩,农户应交保险费合计2344元,其余保险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政策性补助,并由村委会组织农户投保。由于农户未出钱购买保险,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投保任务,村委会安排杨某某运从办公经费中垫付农户应交保险费后统一上报购买。后因受台风影响,**村委会部分农户水稻受损,保险公司理赔面积281亩,应赔付3.091万元。同年9月,保险公司将其中1.23万元理赔款通过财政部门拨付到该村委会,由村委会发放给受灾农户。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胡某某、杨某某、黄某乙、黄某丙五人合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笔水稻保险理赔款中的1.2万元进行私分,每人分得2400元。













三、挪用特定款物的事实

2012年10月,广东省财政厅拨款30万元到**村委会作为扶贫“双到”后续奖补资金。按照该资金的使用计划,其中3.5万元用于智力扶贫,6.5万元用于救济保障,20万元用于发展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告人黄某甲以及胡某某、杨某某、黄某乙、黄某丙五人经合谋后,将上述30万元资金全部以村委会长效发展资金的名义借给**村委会养殖专业合作社用于收取利息,从而将智力扶贫和救济保障资金共10万元挪作他用。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甲向廉江市监察委员会退出赃款人民币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政策性农业保险款物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4.447万元人民币;将特定扶贫款61.474万元人民币挪作他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甲退出的赃款6200人民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