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轻狂枉少年,少年冲动变魔鬼,这句话用在15岁少年陈某鹏的身上再合适不过。他初中毕业后辍学在家,活成理想中“轻狂少年”的模样:喝酒到凌晨,打架必响应……2020年8月27日2时许,他应邀去打群架,最后群架没打成,他转身动刀捅伤了一名据说“翻白眼瞪他”的男青年并致其死亡。9个小时后,经过湛江、徐闻两级公安民警的昼夜奋战,陈某鹏在湛江市徐闻县落网,结束了“少年轻狂”的生涯,并将为“少年冲动”付出沉重的代价。 听闻朋友出事 火速带刀增援“我是社会青年,打过架,所以当我听朋友说‘有事,过来’这类话,就知道他跟别人闹矛盾,要我过去帮忙打架。”陈某鹏落网后这样跟民警描述案发当日凌晨他为何不假思索地带刀准备去打群架。 8月27日凌晨2时许,接到朋友廖某章电话时,陈某鹏仍在徐闻县城一间酒吧喝酒,他马上骑电动车赶到徐闻县德新三路某夜宵店。他兴冲冲过来,谁料廖某章的朋友(绰号“帅哥”)经人劝解已经打消了与他人打架的念头,反倒招呼陈某鹏等几个赶来帮忙的小兄弟喝酒。陈某鹏、骆某强和符某等人硬要“帅哥”指出那个与他发生争执的人,“帅哥”说算了,但陈某鹏等人还是在夜宵店门口一边喝酒,一边等“那个人”出来,准备教训一下。 审讯时,陈某鹏对自己为何非要去打一个素不相识、无冤无仇的人进行解释,他说:“当时我喝了酒,一时冲动就是想打人,所以一直在门口守着。” 群架不打不甘心 转身动刀捅伤人冲动的魔鬼在体内蠢蠢欲动,驱使陈某鹏寻找新的发泄目标。他突然注意到马路对面一家便利店门口停着一辆摩托车,与自己素不相识的伍某正在低头玩手机,而且在他看向伍某的时候,伍某也“用眼睛瞪他”。就是这不经意的一瞪眼,彻底点燃了陈某鹏的怒火。他和骆某强、符某各自提着啤酒瓶穿过马路,径直走到伍某身后。随后,陈某鹏举起啤酒瓶“啪”地一声朝伍某头部砸下去,骆某强和符某也紧随其后各砸一瓶。 伍某大吃一惊,转头咒骂,陈某鹏觉得心里的火气更大了。他直接上前,从衣服下摆抽出一把尖刀,捅进伍某的左后肋。伍某跳下摩托车逃跑,期间忍痛拔出插在左后肋的尖刀扔在路上。陈某鹏在骑车追赶中,还把带血的尖刀捡了回来。廖某章和陈某鹏、骆某强、符某等人在案发后聚集在一起商量应对方法,并挖坑填埋作案刀具和所穿衣服。 8月27日凌晨3时许,湛江市徐闻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伍某朋友的报警,称伍某被人持刀刺伤在医院救治。当民警赶到当地医院时,伍某已经因抢救无效死亡。徐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等有关部门连夜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湛江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领导在获悉案情后第一时间率队赶赴徐闻县,组织市、县两级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专案组发挥传统侦查手段的优势,充分利用“智慧新警务”建设成果,初步确定陈某鹏(男,15岁)、符某(男,15岁)、骆某强(男,16岁)、廖某章(男,18岁)等4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8月27日上午10时50分许,专案组率先抓获犯罪嫌疑人廖某章。根据其供述,民警随后在徐闻县城相继抓获陈某鹏、骆某强和符某,并搜缴作案刀具和作案时所穿衣服。 目前,陈某鹏、骆某强、符某和廖某章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依法刑拘。
好逞强讲义气 变味的朋友圈在上述青少年身上,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当前青少年犯罪群体的一些特征:辍学、低学历,喜欢到酒吧、夜宵店等场所喝酒玩乐至深夜;朋友圈崇尚义气,把打架斗殴看作“为朋友两肋插刀”,把逞强斗狠视为“威风八面”…… 据办案民警介绍,近年来多起由青少年引发的血案均源于一些微不足道的矛盾,原因常常是“瞪一眼”“骂一句”,或者看不惯对方的穿着打扮、行事作风等,加上身边有一帮“损友”鼓噪壮胆,尤其当有人身上带有刀具的时候,小矛盾、小冲突极易引发流血冲突,酿成严重后果。 如何有效防止青少年犯罪?如何有效防止青少年犯罪害及自身、他人、家庭和社会,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社会问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共同发力,从小培养起青少年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学习习惯。家长要负起监督、管教子女的责任,重视与青少年的思想沟通,以身作则,以良好的道德形象和奉公守法的言行来影响和示范子女;学校在抓学生学习的同时,要注重思想品德教育,结合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提高学生对法制教育的兴趣,增强其法律意识;相关职能部门要抓住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努力净化社会风气,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帮助他们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法律科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