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一起持枪杀人案。
图 | 庭审现场,右一为雍某某
据指控,雍某某是安徽滁州定远人,他和女子赵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
2018 年3月份左右,赵某某提出分手,雍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矛盾,雍某某产生报复恐吓赵某某的念头。
2018年6月4曰13时许,雍某某携带其购买的手枪、自制的“土炸弹”、一把30厘米长的水果刀以及赵某某的笔记本电脑,驾车来到肥西县上派镇赵某某经营的“章飞一绝”美容店内。
当时有两名顾客正在店内,雍某某与赵某某见面后发生口角,雍某某用手枪朝赵某某射击数枪致其当场死亡,后雍某某自杀未果。
为防止惊动他人,雍某某将“土炸弹”从双肩包内拿出放在店内,恐吓店内的两名目击证人蹲在指定位置并收走二人的手机放在店内吧台上,然后携带手枪及剩余子弹到合肥市公安局荷叶地派出所投案。
经鉴定,赵某某系被他人使用枪械射击造成颅脑损伤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雍某某表示,指控基本属实,他的枪支是买的,炸弹是自己用烟花爆竹的火药自制的。
另外,一名卖枪支给雍某某的山东男子,涉嫌犯罪同堂受审。
目前,庭审还在继续。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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