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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一男子去广西购买3枚手榴弹,竟然是为报复老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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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8 09: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

湛江廉江籍人士黎某甲

去广西博白县凤山镇政府附近

用1500元购买了

3枚手雷(俗称“菠萝仔”)

而且自2019年春节期间起

黎某甲开始自制土炸弹

共自制了12个土炸弹






    被告人黎某甲,绰号“红毛”,男,199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绰号“老表”,男,198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廉江市**街道**路**号**房,现住廉江市**镇**村。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以被告人黎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黎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01非法持有枪支罪




网络图片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黎某乙在廉江市**镇**村将其非法持有的一支仿64式手枪、7发64式手枪弹及一支自制猎枪交给被告人黎某甲保管。被告人黎某甲同意,并将上述枪支、弹药放在**镇**村其老屋的厨房内藏好。


    2015年5月,被告人黎某乙因非法持有枪支被抓获判刑。被告人黎某乙刑满释放后问被告人黎某甲要回上述枪支、弹药,但被告人黎某甲不肯归还,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黎某甲怕被告人黎某乙报复,遂将该支仿64式手枪及7发子弹随身携带或藏匿于其小汽车内。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黎某甲怕被公安机关抓获,遂将该支仿64式手枪(内有5发仿64式手枪弹,2发已被击发)、一支气枪、6发猎枪弹、2枚手榴弹、7个土炸弹、89颗铁弹珠、一袋火药、一袋石硝粉及一袋硫磺粉交给王某某保管。


    案发后,上述物品已依法被公安机关扣缴。另外,公安机关还从被告人黎某甲家老屋的厨房内搜查该支自制猎枪。


    经鉴定,送检的三支枪支中,一支为自制仿64式手枪,一支为自制仿12号猎枪,均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一支为自制气步枪,能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 ;送检的5发子弹均为自制手枪弹,送检的6发子弹均为自制猎枪弹。


02非法买卖弹药罪




网络图片



    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黎某甲对李某某(另案处理)说想购买炸弹来报复被告人黎某乙,问李某某是否有渠道可以购买炸弹。后李某某联系刘某某(另案处理)是否有炸弹购买,刘某某称有炸弹购买,500元一个,叫他们上广西再说。


    过了两天,被告人黎某甲与刘某某驾车去到广西博白县凤山镇政府附近与刘某某接头,被告人黎某甲将1500元交给刘某某,欲购买3枚手雷(俗称“菠萝仔”)。后刘某某将被告人黎某甲及李某某带到广西博白县英桥镇S211省道兰脚路段处,然后去取手雷,不久,刘某某回到并将2枚手雷交给被告人黎某甲,并称剩下的1枚下次再补,然后被告人黎某甲和李某某就回廉江了。


    不久后,被告人黎某甲又驾车去到广西博白县凤山镇政府附近与刘某某碰头,问刘某某要剩下的那枚手雷,刘某某称需要时间准备,现在手头上没有,并将6发猎枪弹送给被告人黎某甲。以上2枚手雷及6发猎枪弹已依法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送检的2枚手雷均为明火型简易爆炸装置,具有杀伤力。


03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被告人黎某甲想制造爆炸物来恐吓被告人黎某乙,从而使被告人黎某乙不敢来找其及家人的麻烦,就想到自制土炸弹。


    从2019年春节期间起,被告人黎某甲就将自制土炸弹所需要的火药、云贵泥、铁弹珠、炮头等材料准备好,然后多次利用上述材料开始自制土炸弹并进行试炸,经过多次反复实验,最终,被告人黎某甲一共自制了12个土炸弹,其中6个已经试炸,还剩下6个(1个是铝管的,5个是塑胶管的)。


    案发后,该6个自制土炸弹(共扣缴7个,其中一个是买回来的炮头)及硫磺粉、石硝粉、铁弹珠、火药等物品已依法被扣缴。经鉴定,送检的6枚土炸弹均为明火型简易爆炸装置,具有杀伤力。



网络图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又非法买卖弹药,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乙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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