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唐某、陈某夫妻俩因发展家庭经济的需要,于2015年12月31日向原告薛某借款4万元。借款后,被告唐某、陈某只偿还了1万元借款本金和部分利息,此后就不再还款付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薛某于2020年3月19日诉至锦和法庭,锦和法庭于同日立案受理了该案。
立案后,锦和法庭杨成法官向徐闻县新寮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到原、被告之间是朋友关系,又都是新寮镇上的老百姓,而且新寮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家庭背景等情况都非常熟悉。
4月1日,为了妥善解决纠纷,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经原、被告双方同意,锦和法庭将该案委托徐闻县新寮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中调解。
9点30分,锦和法庭向新寮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出《委托调解函》,并将有关案件材料复印给新寮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10点,新寮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委托后就立即通知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经过特邀调解员王朝航、李怀皇的明法析理,耐心调处,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了分期还款。
11时15分,新寮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向锦和法庭复函调解结果并附上《人民调解协议书》。锦和法庭依法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了审查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15时,徐闻县新寮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民事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认为这种委托调解方式节约了很多时间。本案从立案到结案只用了13天,而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徐闻县人民法院
|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