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政策性农业保险款物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4.447万元人民币;将特定扶贫款61.474万元人民币挪作他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甲退出的赃款6200人民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