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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徐闻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极安排他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给作业海域的各种水生物造成较大伤害,亦给作业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破坏了海洋渔业资源,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责令承担1.5万元生态修复费用,用于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以此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公诉机关指控:于2018年2月份起,被告人李某极招聘郭某崇等6人多次在徐闻县近海域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2018年4月12日22时,被告人李某极安排船长郭某崇等6人驾驶粤徐渔33397(外罗)捕捞作业船在广东省徐闻县南山镇四塘村附近海域(北纬20°09’853’’、东经110°07’983’’,即是琼州海峡内)进行捕捞黄花鱼、海蜇、水母等水产品500多斤,次日,大多数水产品死掉烂臭了,又被倒回海里。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鉴定,该捕捞作业船使用的渔具属于单船有袖囊拖网,该拖网的网囊网目尺寸为17mm,小于农业部规定的网目尺寸。经渔政总队徐闻大队认定,郭某崇等人捕鱼地点处于南海区机动渔船地拖网禁渔区线内海域。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鉴定:本次底拖网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生态损害赔偿金额为1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极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安排他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限被告人李某极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支付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5000元、评估费4000元;限被告人李某极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在媒体上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长期以来,徐闻法院积极践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都努力践行习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同时,强调被告人在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同时,强调被告人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中应该承担民事赔偿与修复责任,向社会大众传递“谁破坏、谁修护”的责任与担当意识,努力保护和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防止生态破坏,共同建设美丽徐闻!
来源:徐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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