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很多人都很好奇: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给别人算侵犯隐私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给别人是否侵犯隐私,这要看该微信聊天内容是否涉及隐私。截图转发彼此秘密的聊天记录,擅自披露当事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会让当事人难堪,损害其社会形象,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处理他人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明确授权外,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此次决定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四条: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什么? ①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②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随意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③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