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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利用微信自编自导“绑架大戏”,结局没有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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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4 11: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男子被绑架
光天化日之下
被黑布蒙头强行“掳走”
这么可怕吗
但真相却让人...
3月15日早上7时许,远在甘肃的俞女士收到一条弟弟发来的微信,那头并不是弟弟本人,而是催债人员,对方绑架了其弟弟,要求她迅速准备赎金,否则撕票。俞女士立即向重庆警方报警求助,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接到警情后,1小时内,成功破获案件。结果发现,这起绑架案竟是俞女士弟弟俞某某(男,23岁,甘肃人)自编自演的荒唐剧,其目的是为了从姐姐处骗钱还债。
姐姐微信收到弟弟被绑架信息

    俞女士是甘肃人,3月14日22时30分许,她收到弟弟俞某某手机发来的微信,对方称是催债人员,绑架了俞某某,紧接着又发来几张俞某某被刀划伤手臂、大腿的照片,俞女士吓了一身冷汗,对方要求俞女士马上筹钱赎人,否则后果自负。
    俞女士很了解自己的弟弟,弟弟以前沉溺于网络休学过一年,现在又返校继续读书,说不定又网瘾犯了。俞女士拨通了弟弟电话,对方男子操着广东口音,威胁向俞女士说道,想你弟弟平安,最好快点转钱。23时许,俞女士应对方要求,通过支付宝向弟弟的账户转账27800元。
“绑匪”再次发来短信要赎金

    第二天,俞女士以为这事过去了,弟弟也应该安全了,没想到早上7点左右,催债人员又拿弟弟的手机发来短信,要求俞女士上午10点30分前转款3万元否则撕票。俞女士一再请求对方宽限下时间,自己好去筹钱,但对方没有答应。俞女士和家人商量后,报警了。



警方1小时内侦破“绑架案”

    早上9时许,永川区公安局接到警情后,立即启动重大警情处置机制,开展案件侦破工作。10时许,凤凰湖派出所办案民警在城区一酒店房间内将俞某某找到,现场无其他人员,确认其安全后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查,14日晚22点30分,俞某某从学校出来后到宾馆开房,用匕首将自己身体多处划伤并拍照发至其亲姐姐微信,谎称自己被绑架,并冒充他人要挟姐姐汇款。第一次成功骗钱后,俞某某拿一部分钱还给了朋友,又拿剩下的钱去上网,很快钱又用完了,想通过同样的方式再从姐姐处骗钱。
    俞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已经构成犯罪,由于俞女士和俞某某是近亲属关系,又获得谅解,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解释》,可不按犯罪处理,但因其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3月16日,永川区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给予俞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法律条款解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11〕7号)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永川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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