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人网

搜索
查看: 3282|回复: 0

定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

[复制链接]

3293

主题

3307

帖子

1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1569
发表于 2019-12-28 10: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促进民事审判证据调查、审核、采信乃至民事诉讼程序操作的规范化,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最高法发布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根据这份修改决定,电子数据包括: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修改决定同时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近年来,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江必新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新的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加强对电子数据规则适用的研究。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积极做好释明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


此外,修改决定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得知此事后,有不少网友表示支持:网络上本就该谨言慎行!




也有网友点赞法律的与时俱进:





有网友认为,这样可以解决涉网络暴力纠纷的证据问题: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证据

你怎么看?

你的聊天记录保存了吗?



来源:新华社、最高人民法院、微博网友评论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