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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4 日早上
卖淫女梁某某在
廉江市**镇**街其瓦屋的房间
与嫖客赖某某进行性交易的过程中
赖某某突发性死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湛江廉江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廉江市**镇**街**号,现住廉江市**镇**街出租房。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年底至2019年3月14 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为了牟利,在廉江市**镇**街其瓦屋的房间内容留卖淫女梁某某、石某某及“五妹”(身份未明)、“黄妹”(身份未明)等人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罗某某每月以现金方式收取卖淫女梁某某、石某某每人的月租金。
2016年、2017年每人每月收取租金250元人民币;2018年每人每月收取租金300元人民币;2019 年每人每月收取租金400元人民币,期间共收取两卖淫女的租金共约15600元。
2019年3月14 日早上,卖淫女梁某某在该瓦屋房间内与嫖客赖某某进行性交易的过程中,赖某某突发性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向赖某某家属赔偿38000元人民币,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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