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柯世康、陈约记、李智雄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期间,柯世康开始在徐闻县城从事组织卖淫活动。2016年10月14日,柯世康因怀疑邓某帅是竞争对手而将其砍伤,后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1月13日,柯世康被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为谋取暴利,重操旧业,利用之前积累的资源,继续带领组织身边的“好兄弟”陈约记、李智雄 等4人在徐闻县城从事组织卖淫、寻衅滋事等违法活动。
特别是在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中,柯世康为了进一步扩大队伍、垄断徐闻涉黄行业、为组织攫取巨额经济收入之目的,一方面通过介绍工作和互相帮助等方式,先后吸收12人到组织中充当打手和接送卖淫女。另一方面,采取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逐步将竞争对手陈小翔等4人驯服并收归到其组织中。通过不断整合,逐步形成了以柯世康为组织、领导者,陈约记、李智雄等10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余人为一般参加者的人数较多,层次较为明晰,分工较为明确,结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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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组织卖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严重破坏了我县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该案
主犯柯世康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组织卖淫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总和刑期3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陈约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组织卖淫罪等6项罪名,数罪并罚,总和刑期2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
被告人李智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组织卖淫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总和刑期2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其余21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1年8个月至18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35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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